合建〔2021〕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摊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正常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筑部第16号令)、《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及《关于规范我省建筑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2021〕4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交易过程中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应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条款,明确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范围(种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
二、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协商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的合同条款:
(一)人工、材料范围
1、人工费价差调整包括综合工日和机械人工。
2、可调整价差材料通常为工程的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工程的主要材料:
(1)可按现行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可将材料费在最高投标限价总材料费中占比前五位的材料确定为工程主要材料。
钢材、混凝土、预拌砂浆、电线光纤、砌块、钢筋混凝土管、装配式建筑混凝土构件、碎石、混凝土稳定碎石费用的占比可按《合肥建筑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该类材料中各单项材料费用的合计值计算。发包人可将该类材料中2项(含)以上的单项材料确定为可调整价差材料。
其他材料费用的占比按《合肥建筑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相应单项材料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计算。
(2)以工程总承包(EPC)形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可将以下材料确定为工程主要材料,但不宜超过5项(类):
房屋建筑工程:钢材(钢筋、结构用各类型钢和钢板、安装工程用钢管)、混凝土、预拌砂浆、铝合金型材、电线光纤、砌块、装配式建筑混凝土构件。
雷火电竞app官方下载工程:钢材(钢筋、钢绞线、结构用各类型钢和钢板)、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中粗砂、碎石、混凝土稳定碎石、级配碎(砂砾)石、电线光纤、钢筋混凝土管。
(3)其他非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可编制工程预算价,将工程材料费中占比较大的材料确定为工程主要材料,比例或材料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3、招标人(发包人)应将确定为可调整价差的人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单列清单(见附表1),随招标文件发布。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可调整价差的人工、材料以上情况有疑问或要求澄清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承包人)应响应招标文件,将可调整价差的人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材料数量(投标文件中材料消耗量)、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单列清单(见附表2),随投标文件提交,作为需评审内容。
(二)价格依据
《合肥建筑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三)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人工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四)调整方法
1、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
2、材料价差调整周期
(1)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单位(单体)工程的施工工序、材料用量情况和实际施工周期合理设定调整周期。可按以下方式设定调整周期:基坑围护;地基基础(工程开工至±0.00完成);主体结构(±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有裙楼的可将裙楼与主体结构分段设定);二次结构及装饰(二次结构开始至完工)。或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2)雷火电竞app官方下载工程(含房建室外总体)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3)其他工程的调整周期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3、调差计算方法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筑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筑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
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
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5、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其中市级投资建筑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筑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签订单价合同的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合同约定的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消耗量。其他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由发承包双方商定。
(五)调差的实施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结算的,应在相应过程结算中调整。
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人工、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人工、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见附表3),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
(六)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三、本通知由合肥市城乡建筑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5号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合造价字〔2007〕4号)同时废止。